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3袋大米,付款后,该订单却在查询页面“离奇失踪”,所付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个人在网购平台的订单信息属于什么信息?网购平台有权私自取消用户订单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民说法”栏目了解到,网购订单信息具有个人信息属性,用户有权要求恢复。
【案件回顾】
陈夏(化名)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3袋大米并支付了28.62元。随后,陈夏无法在订单查询页面查到该笔订单信息,相应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陈夏认为是平台故意隐藏订单,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便以欺诈为由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订单信息并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平台称,陈夏在购买涉案大米的当日共8次下单同款大米商品,每笔订单商品数量均较大,因前两次下单后自行申请退款,被平台识别为“非法占库存”行为。且陈夏的收货地址为某地一超市,其长期、多次、大量在平台下单生活消费品的行为被平台判断属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购买再销售”。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平台规则,平台有权取消订单。
一审法院认定网购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取消订单并无不当,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欺诈,驳回了陈夏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夏不服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涉案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账号、支付方式、配送方式、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状态等内容,已具备了识别陈夏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能力。所以涉案订单信息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也是陈夏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了平台用户享有对其个人信息查询、更正的请求权,陈夏要求平台恢复其订单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平台隐藏或删除涉案订单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存在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网购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平台恢复陈夏的涉案订单信息,驳回了陈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说法】
平台是否有权依据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处理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应以何种尺度为限?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张勤缘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用户的交易进行处理或者限制的情形时有发生。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属于平台经营者制定的交易规则,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的,平台用户应当受该规则的约束。上述规则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反之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同意的处理,即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二是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一般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取得同意即可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案中,平台作为网上购物类软件,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属于网络购物所必须的信息。”张勤缘说,因此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分析、处理上述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范围,同时也是平台进行自治管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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